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天游注册代理1958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7-03浏览次数:2758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,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,树立自强、自立、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,也是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。

第二条根据教育部二〇〇五年公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以及教育部、财政部联合制定的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》(教财〔20077 号)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工作职能

第三条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,拓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,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。优先安排学有余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。

第四条负责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、指导和培训,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部分劳动报酬。

第五条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,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,监督、检查违反我校规定的打工、经商现象,对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,及时提出整改意见。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,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第六条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,申报表彰勤工助学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。

第七条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。

第三章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

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,凡适于学生参加的,可尽量安排学生参加。

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岗位、适合学生所学专业岗位、轻体力岗位、相对固定岗位为主;以校外岗位、重体力劳动岗位、临时岗位为辅。严禁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、严重污染、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。

第十条用人单位使用学生,应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,申请表应明确岗位名称、岗位类别(管理型、服务型、科技开发型等)、所需人数、用工时间及时长、用工条件及劳动报酬,经批准后方可用工。

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所需岗位人选采用用工单位自选、辅导员推荐和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。用工单位自选、辅导员推荐应当首先从困难学生中选择。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困难学生适合岗位条件的,用工单位应当优先录用。

第十二条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,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规章制度,由专人负责,并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,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管理。岗前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,在上岗前完成。固定岗位每学期考核一次,临时岗位用工结束时考核一次。岗位人员中途更换的,应重新签订协议,并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。

第四章勤工助学学生权利和义务

第十三条学生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,填写《勤工助学申请表》,交年级辅导员批准后,经学院审核,汇总报送勤工助学中心。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、学生个人特长,将《勤工助学申请表》进行分类排队,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,向各用人单位推荐、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。

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报酬、安全等权益收到侵害时,可以向中心投诉,并有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五条学生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,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影响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。对不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的学生,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
第十六条学生应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为主,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应报所在学院批准。禁止学生参与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。

第五章工作时间、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

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,每月不超过40 小时。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,每小时酬金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,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。

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每月5 日前汇总报送上月勤工助学工资申报表(初次用工及更换岗位人选的,应附用工申请审批表及用工协议复印件),由中心审核后交由财务部门统一打卡支付。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

单位在用工结束时,报送勤工助学工资申报表并附用工申请审批表及用工协议复印件,由中心审核后交由财务部门统一打卡支付。

第十九条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中心支付,对少数经营性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0%,中心承担70%,如有特殊情况,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。

第六章奖励与惩罚

第二十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、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奖、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奖,每年进行评比表彰,具体办法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制订实施。

第二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中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学生,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、取消上岗资格直至校纪校规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对管理松弛、侵害学生权益、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,视情节将给予暂停勤工助学用工、取消勤工助学用工资格处理,情节严重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通报批评或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